廖姓男子在路上遇見11歲國小女童,竟將她拉回家,對女童露鳥還襲胸,更說:「如果妳跟我那個的話,500元就給妳」,女童回答:「不要」,廖怒喝「滾出去」;女童逃走後轉告母親及同學,警方獲報將廖逮捕。新北地院日前依猥褻罪將廖判刑2年,今天判決廖須賠償女童40萬元。判決指出,去年4月27日下午,新北市板橋區一名11歲女童到劉姓同學家寫功課,但她功課放在學校忘了帶,要再去學校時,在中正路碰到68歲廖姓男子,廖見女童獨自一人,先問:「你需不需要幫忙」,接著拉住女童手臂,將人帶回家中。廖拿出1根香蕉要給女童吃,但女童備受驚嚇不敢吃,廖再拿出500元,將女童推到床上,脫去她的上衣撫摸胸部、肚臍等,並脫下褲子露出下體說:「如果妳跟我那個,500元就給妳」,女童大喊:「不要」,廖翻臉怒喝:「不要,妳就滾出去吧。」女童離開後告訴安親班同學,說她在路上碰見「怪伯伯」,安親班連忙通知母親並報警,警方將廖逮捕後,廖辯稱路上碰見女童,看她好像很可憐、沒有吃飯,才帶她回家,拿100元給她;事後又改口說是女童騎腳踏車撞到他,還說她跟弟弟都沒飯吃,要他給錢,他才帶女童回家。法官認為廖供詞前後不一,不予採信,日前依對未滿14歲猥褻罪判處2年徒刑;民事部分女童家屬向廖求償100萬元,廖拒絕出庭,法官考量他對女童造成難以抹滅的心靈創傷、精神痛苦,判他須賠償40萬元。廖姓男子在路上遇見11歲國小女童,竟將她拉回家,對女童露鳥還襲胸,更說:「如果妳跟我那個的話,500元就給妳」。示意圖/Ingimage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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