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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姓男子15年前和妻子離婚後跑到大陸經商,對小孩不聞不問,也沒付半毛扶養費,陳靠每月2萬多元收入,辛苦將小孩拉拔長大,但她被龐大的學費壓得喘不過氣,向王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,法院認定縱使離婚,王也應分擔兒女生活所需,判他支付陳女及3名小孩共260多萬元。判決指出,王男20年前和陳女結婚,陸續生下2名兒子、1名女兒,但2人因理念不合,婚姻只持續5年多,離婚時雙方協議由陳女行使親權,3名小孩也改從母姓,跟著媽媽一起生活。陳女表示,離婚後王男不曾支付兒女任何扶養費,自己在美容院上班,靠著每月僅有2萬多元薪資,得一肩扛起扶養3個小孩重任,名列低收入戶;她還說,目前只有長子成年,女兒則讀私立大學、小兒子還在念高中,經濟壓力非常龐大。陳向法官指出,前夫10多年前出境後,長期在大陸地區從事汽車音響、自行開業,月收入達5萬元以上,法院調閱王近7年財產所得,發現雖無申報,但5年前仍在出版汽車影音改裝書籍,認為他有能力負擔扶養費。判決指出,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,不因離婚受影響,因此就算其中一方未行使親權,也應該依自身工作能力,分擔小孩生所所需費用。法院認為,王男和陳女各應分擔子女生活費5成、3成,參酌基隆市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後,判王一共要支付陳和3名子女268萬2892元。基隆司法大廈。記者曾健祐/攝影 分享 facebook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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